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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广西区委组织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02 撰稿人: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九三学社广西区委的组织建设,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和《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九三学社广西区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发展原则:坚持“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在工作中发展和发展为工作,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参政议政工作需要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发展与巩固、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社员和一般社员的关系,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第三条 组织发展对象:以从事科学技术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工作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在坚持组织发展重点分工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发展从事经济、管理、法律、文化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工作及政府部门、新的社会阶层中有较强代表性的优秀知识分子入社,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总数的30%以内。
    第四条 组织发展地区:主要在大中城市。基本保持地级市组织的现有格局,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级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建立组织。不是每个市都要建立地方组织。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地方组织,一般不在没有建立组织的县及县级市发展社员。个别确需建立的县级地方组织,参照新建地级市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已建立的县级组织,应重点做好巩固组织、提高社员素质的工作。
    第五条 发展社员的条件:要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新发展的社员在政治思想上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本职工作中有一定成就,道德品质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新发展社员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40%左右,人才集中的地方应达到40%以上,以利于保持社组织结构的特点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总体保持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防止为缓解平均年龄偏高而片面追求发展社员年轻化的倾向。
    第六条 组织部门在掌握组织发展基本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发展计划,明确重点发展对象。在指导市级组织作好发展计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委年度发展计划,并在每年3月15日前报社中央组织部。筹建新的市级组织,应做出周密计划,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计划报社中央组织部。
    第七条 组织发展工作的政策性规定:
1、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发展社员。已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社员保留社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
2、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社员。
3、一般不在中、小学及中专、技校发展社员。
4、少量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与九三学社重点发展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除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层次和代表性方面的条件外,还要求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并征得社区委的同意。个别发展私营企业主中与九三学社重点发展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私营企业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发展前,应与其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情况。
5、不在境外发展社员。根据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可适当发展回大陆定居的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爱国者。
6、对已经离退休的知识分子原则上不再发展。确属在政治、学术上有较大影响和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并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可个别发展。
7、不具规定职称的社组织机关干部入社,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社组织机关工作5年以上,经过考察培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知识能力、工作业绩上符合入社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入社。
     第八条 发展社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有关基层组织递交书面申请书和个人简历;有社员2人介绍。
2、基层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工作状况、道德品质和入社动机,对申请人进行联系培养和认真考察。培养教育期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
3、在对申请人进行培养、考察的同时,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发展非户籍所在地人员,应到原单位了解情况。
4、考察合格后,基层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委员扩大会议将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向会议介绍。经会议讨论同意后,将《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一式两份发给申请人填写。基层组织和两名介绍人签署意见后,将《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社市级以上组织。
5、地方组织在审查基层组织所报各项材料合格并符合组织发展计划后,报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或由主委会议委托分管领导召开组织部门会议进行审批。
6、经地方组织批准并报社区委备案后,方可通知本人正式参加组织活动。社员的社龄从社市级组织批准之日起计算。自治区直属基层组织发展社员,由社区直工委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社区委组织部批准。
7、在无基层组织的地区或单位发展社员,接受入社申请及联系、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等工作由有关地方组织负责。
     第九条 新社员教育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新社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领导重要讲话和各种新知识,学习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学习社章社史,使他们了解九三学社的优良传统和新世纪新阶段肩负的历史任务,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政党意识和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性。
     第十条 新建市级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1、新建市级委员会的条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高、中级知识分子比较集中,有社员40人以上,基层组织比较健全,有适合担任社组织领导职务的代表性人士,有一定数量的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政治、业务影响并热心社务的骨干社员;能够解决办公用房、活动经费及机关编制。
2、经社区委考察,并与当地中共市委统战部充分协商,确认已具备建立市级组织的条件。
3、社区委常务委员会提出市级组织筹备机构人选名单,报社中央组织部审批。
4、市级组织筹备机构经过1年以上的工作实践,经社区委主委办公会议审议认为成立市委会条件成熟的,将有关情况及拟提名市委委员(含主委、副主委)候选人名单、简历报社中央组织部。
5、社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后,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成立市委员会。
6、将选举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7、改建、合并市级委员会参照新建市级委员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