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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08-04-02 撰稿人: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2007年7月6日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根据《九三学社章程》有关规定,按工作需要设立。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社区委常委会和主委会领导下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人选由社区委常委会决定。设委员若干人,人选分别由本届委员及部分优秀社员担任。具体名单由主委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紧紧围绕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围绕广西的中心工作,找准位置,发挥优势,根据社区委提出的各项任务,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联系与协作,沟通情况与信息,也可以合作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就课题调研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在社区委调研室统筹下,与社各市委开展合作。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社外专家参加调研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社区委调研室统一协调,具体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工作计划与调研专题等重要问题由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通过。
第九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以社区委名义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须报请社区委主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主委或副主委、社区委调研室可根据需要召开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社区委调研室要为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做好参谋、组织、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