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至7日,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市委机关专干暨青年骨干社员培训班在重庆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社区委专职副主委葛春啟参加培训并作开班讲话。重
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这对于当前我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GDP增长思想的指导下,不顾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承受能力来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而给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广西地处西部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民族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缓慢,人民群众为保护和建设我国西部的生态屏障和江河源头区域的生态环境,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损失了许多发展机会。因此,为了维护公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发展经验,在全面评价区内现有生态补偿机制现状、水平的基础上,找出面临的问题,构建一个科学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将显得十分必要与迫切。
一、我区生态补偿实践及机制建设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我区生态补偿实践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当时主要是对退耕还林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退耕还林方面,全区区划为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治理区、岩溶石漠化治理区,桂北旅游生态环境治理区和桂南、桂东水土流失治理区等四大综合治理区。2001 年以来,累计造林近 70 多万公顷。全区实施的珠江防护林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共造林 45.6 万公顷,投资10 亿元。但每年的造林面积和投资仅占规划面积的 10%左右,森林覆盖率仍低于建国初期的水平。而全区仅石漠化土地就有 238万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10.1%,潜在石漠化土地 180万公顷。全区水土流失面积达281万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12%。由此可见,现有补偿资金杯水车薪。10亿元资金中,绝大部分为财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方面,征收范围仅限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覆盖面积小,效果不明显。
我区生态补偿实践表明,现阶段我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至少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态补偿意识比较淡薄。长期以来,人们视生态资源是公共物品,无需付费。一些企业和部门的开发行为粗野,资源价格严重扭曲,无法维持环境的基本恢复与治理工作。
二是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及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责任主体模糊。
三是环境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环境审计体系也未建立,区际环境变化对相邻地区经济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影响与作用得不到清晰的揭示和表达。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就将无所依托、难以建立。
四是环境影响的量化技术和货币化技术不成熟,生态补偿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我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生态补偿意识。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因此,生态补偿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建议当前我区应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明确生态补偿的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补偿中去。
(二)完善生态功能区划,制定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主体功能区划是保障生态功能区划落实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当前,我区应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划,并在充分利用生态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广西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三)明确生态补偿范围与补偿对象,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由于生态补偿的立法滞后,国家没有对生态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下来。因此,考虑到我区生态补偿工作的急需,自治区一方面,应抓紧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补偿原则的前提下,相应地界定我区生态补偿范围,明确生态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补偿责任主体,使得“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原则在实践中得以贯彻与落实。
(四)加强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保障。因此,生态补偿基金应多渠道融资,包括从财政、税收及民间等多方面来筹集生态补偿基金,并建立我区生态专项补助基金。
财政方面,应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广西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对重要的生态区域(如自然保护区)或生态要素(国家生态公益林)实施国家购买等,建立生态建设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
税收方面,应逐步建立起生态税。通过税收的形式来调节生态区与非生态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确保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均衡协调发展。
民间方面,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民间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当前,应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大对私人企业的激励,采取积极鼓励政策;加强同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寻找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
(五)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从目前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
从长远来看,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全广西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厅、农业厅等相关厅委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六)加强生态补偿科学研究与试点工作。
当前,我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还不清楚,有待于深入研究。因此,建议将生态补偿问题列入自治区重点科研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对补偿标准体系等关键技术,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的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补偿的衔接、生态补偿的对象、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等,都需要跨学科综合研究,需要组织进一步的科技攻关。此外,还需要加强生态监测体系研究,为建立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积极做好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各部门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其工作的重点,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