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至7日,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市委机关专干暨青年骨干社员培训班在重庆市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社区委专职副主委葛春啟参加培训并作开班讲话。重
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类保险。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广西作为农业大省区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农业生产面临巨大的风险,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限。广西农业保险从1982年恢复试办以来,经历了从1982年到1993年迅速上升、从1994年到2005年规模萎缩业务下滑、从2006年至今逐步回升的三个阶段。总体来看,当前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还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浪潮中,大力推进广西农业保险发展,努力使之成为农业保障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广西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体系不完善。一是机构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主体供给偏少。目前,在广西辖区共有省级保险分公司14家,却仅有两家开办有农业保险业务,即:2005年以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家开办有农业保险业务,2006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开始涉足农业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二是业务结构体系不完善,保险覆盖面过窄。广西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部分地区的甘蔗、森林、养鸡、养鱼、养猪等几个农副产品上,其中主要以森林火灾保险为主。如2005年,广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47.18万元,其中森林火灾保险费就达到245.9万元,占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70.8%。广西大部分的农业产业尚未参加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支持不足。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很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有很大的困难。和全国很多省区一样,广西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制定出关于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是政策支持的不足。农业保险是国家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农业保险的公益性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从国际上一些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减免税收,对保费或经营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我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扶持。
(三)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频繁,保险赔付率高。农业是被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的产业,广西又是台风、热带风暴、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省区之一。如2006年6月13-14日,广西桂林、柳州、百色、河池、来宾、贺州出现了大到暴雨,局部地区出现了特大暴雨,这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6亿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了1.63亿元。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受灾严重,导致了保险赔付率居高。1993年,广西农业保险费收入为2500万元,却赔了4000多万元,赔付率达到171%,为历年来的最高点;2000年,农业保险费收入为1511万元,赔款达1004万元,赔付率高达66.41%;2001年农业保险收入为1098万元,赔款为640万元,赔付率为58%,为自1991年以来赔付率最低的一年。
(四)农业保险的技术手段缺乏。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作物和家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材料难以收集,这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确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有困难。广西目前开办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大多是采取传统的形式进行,且是以保产量为主,查勘定损的技术力量跟不上,一般都是以当地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进行定损核赔,缺乏实际损失的第一手材料,从而影响到赔款的准确性。
(五)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展业难度大。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不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在广西,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以自给自主为导向,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与此同时,由于保险费率较高,也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高,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必然将主要力量放在城市保险业务,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萎缩。此外,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性的存在,是抑制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推进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广西属农业大省区,又属自然灾害高发省区,建立符合广西区情的农业保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6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精神,推进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增加农业保险市场供给。2003年底,保监会提出了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结合广西实际,建议建立以政策性支持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导、以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为依托的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就是采用“政策扶持+商业运作”模式,即由自治区政府出台政策,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险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和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对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管理费补贴或税收减免,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此外,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对管理严格、动作规范、覆盖面广、保户较多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政府可在税收、财政上给予支持。
(二)加强政府扶持,制定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即对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在国家尚未出台《农业保险法》之前,广西可先行制定关于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地位、经营目的、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定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做出规定。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等。如果当前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未成熟,应先行制定如下政策:一是明确区市县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二是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三是对超出一定额度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政府给予兜底;四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三)扩大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现阶段,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这就要求必须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广西农业发展的结构特点,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优势农业产业如甘蔗、水稻、蔬菜、水果、水产养殖等,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10月,甘蔗火灾保险柳江县试点,其他优势农业的保险试点也应加快推进。
(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解决因巨大的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时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广西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各级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来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通过这一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将农业补贴转化为保险方式支付,也有利于形成长效的农业保障机制,有利于调整农业补贴的支出结构;二是依据经营农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用所取得的如税收优惠返还等部分收入不断充实基金;三是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农业保险取得的部分盈余等。
(五)提高农民收入,增加保险需求。农业保险是国家支持、保护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发展水平必然受制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水平。广西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保险知识的宣传不够等,抑制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从而提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