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30号,九三学社广西青年论坛在南宁召开。
(2025年3月13日九三学社第十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加强九三学社作风建设、廉洁建设,完善九三学社领导干部和代表人士的管理监督机制,教育引导九三学社社员遵纪守法,九三学社中央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要求,依据《九三学社章程》及有关规定,就做好九三学社组织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论述,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廉洁、不作为、乱作为,道德品行不端等方面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担任九三学社组织职务社员作出岗位、职务等方面的处理,督促坚守多党合作初心,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建设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提供坚强组织纪律保障。
第二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办理;
(二)坚持严的基调,严格管理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章办理;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九三学社中央、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机构成员及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组织负责人,九三学社机关中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
第二章组织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停职检查;
(二)调整职务;
(三)责令辞职;
(四)免职;
(五)降职。
第五条组织处理的运用
(一)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九三学社纪律处分等合并使用。
(二)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九三学社组织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九三学社组织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九三学社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受到组织处理的社员,当年不得在九三学社内评选各类先进。同时受到政务处分、九三学社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民主评议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民主评议等次。
(四)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社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五)受到组织处理的社员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九三学社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社员的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六)社员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组织处理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担任九三学社组织职务的社员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履行九三学社工作职责,遵守组织、廉洁、工作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中共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有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等错误言行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损害宪法权威和国家声誉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二)违反《九三学社章程》及九三学社纪律规定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有关规定的。
(七)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九)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参与或者支持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因涉嫌违规违法被留置或采取强制措施,需进行组织处理的。
(十一)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组织处理的权限
第七条九三学社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及基层组织履行组织处理职责,作出组织处理决定。
第八条对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的组织处理,须经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九条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组织处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九三学社中央备案。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同级常务委员会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条对各级组织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织处理,须经同级组织决定。
第十一条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组织处理,一般应经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对九三学社机关中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的组织处理,由同级九三学社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后进行。
第五章组织处理的程序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
九三学社组织在执纪、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社员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及社员本人的意见。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加强与监察机关(机构)的工作沟通,对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第十四条提出处理意见
九三学社组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社员本人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作出处理决定
(一)严格履行组织处理批准、备案手续。
(二)对社员的组织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其中,对中共中央管理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担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厅局级干部、九三学社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组织处理,应当商中央统战部后进行;对地方管理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担任地方组织委员会委员、地方组织机关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地方组织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组织处理,应当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后进行;对其他社员的组织处理,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当向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备案。社员在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的,在对其作出组织处理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听取中共组织部门的意见。
(三)将组织处理决定向社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社员及
其本人宣布。受处理社员是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将处理决定材料,转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本人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监察机关(机构)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对九三学社内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四)社员对所受组织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九三学社组织提出复议,九三学社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社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九三学社组织提出申诉,上一级九三学社组织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对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由上级九三学社组织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后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九三学社中央商有关部门后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