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1-21
撰稿人: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会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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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新农村建设使广大农村从生活、经济、素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发生了变化。但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生态环境承受的污染负荷急剧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日渐显现。因此,我们建议广西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人与自然的更加和谐发展。
一、当前我区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环境污染来源:
①生活活动污染。一是家居燃料污染,即柴煤燃烧带来的烟尘、二氧化硫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二是生活用水污染,无排水基础设施造成污水放任自流而产生;三是生活垃圾污染,生活垃圾得不到切实有效处理而产生;四是农家乐、餐饮店污染,即是餐饮废水、废气污染;五是简易厕所污染,大部分农村田地、地头、路旁、房前、屋后都是厕所,无人清理,不仅污染,甚至危及老人和小孩生命安全。②农业生产活动污染。一是化肥、农药使用过量,导致土壤微量元素比例失调、酸化及地力下降,同时化肥中的元素除少量被土壤吸收外,其余均排入地表和地下水,导致水体污染;二是畜禽养殖污染,畜禽放养时的尿便污染,畜禽类屠宰场所及经营场所零星经营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污染;三是农用薄膜残留物在土壤中难以降解产生污染;四是农作物桔杆焚烧时产生烟雾的污染。③农村第三产业带来的污染。农村私营企业布局不当,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相对落后,产业技术层次不高,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产品粗加工企业多,污染排放量大,致使局部地区污染环境严重。再就是农村小规模的采石、碎石、采沙、采矿场中无序开采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非常突出,在短暂经济利益驱动下,一座座山挖平,植被荡然无存,水土流失严重,河流面目皆非。
2. 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滞后
一是未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体系,没有开展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二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未建立;三是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四是环保机构和队伍没有形成网络;五是农村环境保护宣传薄弱。
3. 农村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农村公共卫生问题:由于农药残留和使用不当引起的食物急慢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私营企业污染饮用水源和灌溉用水,直接威胁村民健康;畜禽养殖造成恶臭污染,并传染寄生虫病等。如果不高度重视农村环境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将被动摇,农民的健康将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新农村建设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特征、环境资源状况、人口素质和乡村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体现多样化,不搞统一标准、固定模式达标升级。
2. 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
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分散处理方式生活污水;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村庄建设规划要有环境保护的内容,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设施。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普及沼气、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 切实解决农村生产活动污染
①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②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时限,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根据水质要求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合理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坚持禁止化肥养殖。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桔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利用。推行桔秆气化工程、沼气工程等,禁止在焚烧区内露天焚烧桔杆。④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逐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开展污染土地综合治理试点。加强对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污染的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4. 加强农村第三产业的环境整治
有针对性地加强私营企业相对集中污染源排查工作,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步伐。严格环境执法,继续开展整顿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行为为重点,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严格控制土地退化。保护和整治村庄现有水体,努力恢复河沟池塘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有害入侵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6.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农村环境监测与统计方法、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农村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村人口集中区的环境质量监测。
7.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国家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农村环境监测、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8. 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
实行市、县(区)、乡镇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市、县(区)、乡镇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予以表彰和奖励。
9. 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投资应逐年增加,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工程。积极协调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争取资金,将农村环境保护落到实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实行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农村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