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理农村“三大纠纷”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4-08 撰稿人:张国林 信息来源:本站 【字体: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已呈上升趋势。农村的“三大纠纷”虽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的“三大纠纷”案件,平息和解决纠纷,抑制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侧重点。
    一、 当前农村“三大纠纷”频发的原因
    1、管理体制多变和管理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建国以来,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不稳定状态;从土地改革到四固定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地、山林权属随之多变,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的打破界线,在荒山造田造地,打乱了许多地方原有的管理界限,加上档案资料不全,造成日后纠纷大量发生;八十年代的林权发证,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地方工作不细致,出现了不少重发、漏发、错发的现象,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原因,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国家多年来的农村土地政策不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又不能随着人们的观念改变而随意改变。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和历史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许多地方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的减少,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土地收益和土地的利用价值明显提高。而农村干部和村民法律和管理观念意识较低,有的为了眼前经济利益驱动,编造证据发动土地权属纷争,较多的群众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因而抱着“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和“法不责众”的偏激思想闹纠纷。还有些地方群众在产生纠纷后,由于得不到政府及时调处或虽经调处但达不到自己愿望时,便发动械斗,企图以武力抢占资源。
     4、农村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是纠纷产生的现实性原因。近年来,由于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非农产业圈占农村土地增多,使农民可耕种土地不断减少。同时,农村人口不断增多,使得土地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农村人口与人口之间;村屯与村屯之间的土地占有量不均衡,有的村屯人多地少,有的村屯人少地多,人少地多的村屯有时自己的土地耕种不完或疏于管理,加之界线不清,很容易被周边人多地少的村民抢占而引发纠纷。
     5、国家不断加大农村扶持力度是纠纷产生的利益性原因。一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农民利益倾斜。使农村的土地收益增大,激发了农民更多占有土地的欲望。二是新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的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过去不起眼的一亩土地,现在一经开发征用便可得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以上的补偿。由于利益的驱动,加剧了农民想更多地占有土地的欲望。因此,哪些地方土地升值,纠纷就发生到哪里,土地升值点已成为新的“三大纠纷”多发点。
     6、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原因。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质的依赖。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很多农民对基层组织,甚至对乡镇政府大多持有“不偷不抢不怕你,有吃有喝不求你,遇到麻烦才找你”的心理。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地方发生的纠纷,基层干部不仅不能及时对群众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化解,反而成为引发纠纷的组织者或幕后支持者,致使农村 “三大纠纷”持续不断。
     二、“三大纠纷”的特点及危害
    “三大纠纷”具有破坏性、复杂性、季节性、区域性、群体性、反复性的主要特点:
     1、破坏性。“三大纠纷”从发生到发展,一般来说就是双方出动群众,提出权属争议,纠纷双方容易发生冲突,严重的会发展到破坏土地上的作物和强行砍毀林木、破坏水利设施,最后导致发生械斗。其危害:一是影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多数是因“三大纠纷”引起的,在上访案件中属“三大纠纷”内容的也占了多数。“三大纠纷”所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形成了一种破坏因素,对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生产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同时,凡是在发生“三大纠纷”权属争议的地方,经常是你种我拔,你抢我夺,正常的社会秩序被破坏了,尤其是发生过械斗的地方,几乎变成有田不能种、有路不能走、有学不能上的僵局。二是影响和破坏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经过艰辛努力,以软、硬两方面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来一大批外商投资,但一些地方项目开发区的“三大纠纷”不断,直接影响和破坏了投资环境,给外商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三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伤害连续不断。“三大纠纷”主要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资源权属争议,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和号召力。利益驱动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械斗,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三大纠纷”牵扯了党政机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县、乡(镇)抓经济建设。
     2、复杂性。从纠纷产生的原因看是多方面的,它涉及面广,调处的难度大。它不仅涉及到林木、林地、水利、土地,有的还涉及到山界、林界、水量分配及行政区域界线等。
     3、季节性。农村纠纷的发生,带有很强的季节性,一般多集中在春、夏、秋及清明节。历来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春季争土地,清明争山场,七、八月争水利。
     4、区域性。经济开发区随着土地的升值,往往引发大量的“三大纠纷”。土地升值点已成为新的“三大纠纷”多发点。
     5、群体性。“三大纠纷”从发生到发展,往往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群众对自然资源权属的争议,具有群体性。
     6、反复性。“三大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长期得不到圆满解决,或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往往会出现反复。
     三、处理“三大纠纷”建议
     1、加强县、乡(镇)、村、组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组织的各项制度,强化村、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调整充实村、组调解组织,增强各级调解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各级调处人员应选拔部分有经验的下级调解人员,给下级调处人员有机会升迁。
     2、强化“三大纠纷”排查机制,坚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通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掌握纠纷发生情况及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情况,并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防止纠纷激化。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小品、文艺演出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到村组演出,宣传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素质和法制意识。
     4、充实调解人员队伍,保证办案所需的必要设备,增加对调处工作的经费投入。
     5、加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法院及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6、加强对调处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对调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耐心性、坚韧性、以理服人和讲话技巧等教育,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确保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化纠纷于萌芽状态,调处矛盾于起始阶段。并对优秀调解人员及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社桂林市委  张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