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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制度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1-21 撰稿人: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会 信息来源:本站 【字体:

    2008年1月16日,国家正式批准我区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标志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战略,并将建设成为我国首个“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搞好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事关广西经济发展大局,而制度建设则是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将会极大地影响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为此,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与加强北部湾经济区制度建设这一问题。
    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制度建设现状与分析
    从目前北部湾经济区的现状看,还存在着一些难题和体制上的障碍,有的甚至解决起来难度还比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障碍:
    (一)体制障碍。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的最大障碍,就是由于行政区划和自然、经济区划的不整合造成的体制问题。北部湾经济区缺乏一个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行政管理主体。目前,特别是在以设区的市行政建制为地方利益主体的行政架构下,跨市、跨县一体化发展的难度显得非常大。
    (二)思想障碍。北部湾经济区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没有认识到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制一体化环境来促进区域经济互动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未能跨出各自狭小地域范围和局部利益,还在为一已私利,拼优惠、拼政策;没有认识到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共进共荣,一毁俱毁”的新阶段;没有认识到北部湾经济区只有消除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的现象,进一步提升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合作的范围和层次,才能加快本地区经济互补协作和互动发展的进程。
    (三)规划障碍。由于长期受条块分割的影响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驱使,北部湾经济区各城市之间产业结构同化、特点同化、职能同化现象较为突出。而财政包干体制又促使地方政府争上高税利产业。这使得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基本处于松散无序状态,抑制了区域一体化联动效应的发挥。
    (四)立法和政策制度障碍。当前北部湾经济区“4+2”六市只有南宁市有半级立法权,其他各市并没有立法权,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还受限于自治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约。因此,目前北部湾经济区“4+2”六市的社会经济政策法规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造成资金、人才、技术、知识、信息等可流动要素流转不畅,难以形成整体优势。还造成区域间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产业、产品结构类同和无序竞争,带来资源、财力、人才的严重浪费。
    (五)法制环境障碍。现阶段北部湾经济区在不同程度仍然存在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的现象,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市场及共同的法制制度规则,政府主导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受现行的行政考核制度的限制以及各市政府仍操控着的部分资源,造成了各市之间的竞争障碍还比较多,政策制度不健全、行政区经济的痕迹比较深。政府实际上成为了市场运作中的行政主体和利益主体,直接参与竞争。各市的发展仍然以本地本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出台的政策和法规、规章以有利于本地本市的经济为出发点,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作本地本市招商引资提升本地本市市场准入的竞争要素。

    二、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创新经济区管理模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组建新的投融资平台。建立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村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制度改革。把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与完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相配套,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改革试点,并与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规模相适应。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促进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一体化。
    (二)建立和完善开放合作机制
    继续办好每年一届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深化共办共赢机制,逐步成为中国与东盟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平台。充分发挥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作用,搭建政府、学术机构和企业开放式研究、交流和沟通的桥梁。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跨国专家小级,联合研究和制定合作发展规划,探索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新机制。积极探索国内区域合作务实的新机制。
    (三)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合作制度。
    建立北部湾经济区“4+2”六市经济发展座谈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区域合作情况、交流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经验、研究探讨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措施和重点项目。
    2.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当前北部湾经济区应该尽快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钦州保税港区条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行政程序规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和重大项目实批、核批、备案管理办法》。
    3.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制度。
    北部湾经济区必须加强区域合作,在自治区的协调下,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制度,包括在发展的维度(经济、社会、环境)和制度的维度(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合作调协制度。北部湾经济区“4+2”六市政府可以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划,如各市统一撤销商品流通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形成土地使用出让价格的框架性协议、不干预企业配套产品的采购和定点、统一采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行动等,形成人力资本、生产要素、基础设施、信息和科研力量等的共系机制。
    4、构建一体化法制协调制度。
    统一的法制是统一的市场体系得以形成和有效动作的根本保障,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的一体化,也需要统一法制保障。因此,建议构建北部湾经济区立法协调、执法协调、司法协调机制,解决北部湾经济区统一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和操作程序。通过合作联动,创建同一领域职能管理机制、政策、决策管理监督协调机制,协调会议或联席会议制度。在不涉及现行行政管理框架的情况下,实现北部湾经济区在立法、执法、司法、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等职能管理方面的一体化。在构建一体化法制协调制度时,应注意强化和发挥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自治区派驻北部湾经济区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