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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漓江,有序采沙,开发替代资源

发布时间:2008-11-12 撰稿人: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桂林市人大调研室副主任、九三学社桂林市委副主委张国林在深入漓江沿线进行采砂状况的调研后,提出“保护漓江,有序采沙;开发替代资源,支持城镇建设”的建议。
    张国林说,长期以来,漓江自华江到灵川60多公里的流程中,屡禁不止的非法挖沙和无证经营的人工制沙,造成了对堤防堤坝等水利工程的威胁和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城镇供水、农村灌溉、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功能。这些非法行为主要是受市场巨大的需求和暴利的驱动引起,而当前长效管理机制的缺乏也在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些行为。近年来虽经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乱采滥掘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各地政府仍应继续从严控制和严厉执法,严厉打击和坚决禁止在漓江河道上的非法采沙行为,同时寻求和开发替代资源,使非法采沙问题得到根本遏止,让桂林的漓江山常青水常绿!
    一、科学规划、疏堵结合、有序采沙
    漓江流域年降水量达1800—2600毫米,4—6月降雨量达全年的60%,易形成洪水,上游的沙石泥土随洪水顺流而下抬高河床、淤积田地、堵塞河道等,为了顺利行洪、河道中的一些沙砾洲需要及时清除。应组织水利、国土、环保、规划等方面专家对漓江进行全面调查研究,详细规划出可采区与禁采区,对可采区实行招(标)拍(买)挂(公示),有偿开采,将其所得反馈用于漓江保护,形成良性循环。对禁采区加强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非法采石挖沙坚决予以打击,保护合法采沙者的利益。
禁止非法采挖沙石,必须坚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桂林市政府也应当制定漓江采沙挖石的系列政策或河道采挖沙石管理办法,使治理漓江乱采滥挖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各政府有关部门及漓江沿岸村委、村屯应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增强沿岸居民的守法意识。
    二、开发替代资源,满足城乡发展需要
     “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是自治区党委的决策,也是桂林市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再造一个新桂林,将会使优质沙用量达到80万立方米/年以上,加上漓江附近各县城和新农村建设的用沙量将会大大超过200万立方米/年。要彻底解决漓江非法采挖沙石问题,只有立足本地,就近开发替代资源,用人工制沙取代河沙。通过对桂林地区遥感卫星图片解译,发现桂林市半径25公里范围内分布有大量的优质砂岩。灵川县勃岭、长蛇岭、永福县凤凰岭砂岩储量丰富,可满足城市建设用沙。用山体砂岩进行人工制沙成本较高,但对保护漓江意义重大,政府应该大力提倡和给予引导,并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建议:
1.减免利用山石制沙企业的所得税。
2.要求所有搅拌站逐步加大人工沙在城建混凝土搅拌中的比例,力争在两年内商品混凝土人工制沙比例达到80%以上。
3.设立利用山石制沙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准入标准,年生产量应达到30万立方米以上。
4.坚决杜绝非法在漓江的挖沙活动,对非法采沙者给予严厉处罚,对不严格执法的部门或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5.通过传媒大力宣传,推广人工制沙的先进经验和应用人工制沙的优越性。
6.对生产人工沙的企业及使用人工沙的工程项目予以政策扶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