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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广西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3-06 撰稿人:九三学社广西区委 信息来源:本站 【字体:

国家 “十二五”规划提出的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的稳步推进,离不开大量有效资金的投入。当前,我区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不足,农村金融“边缘化”,农村融资中的“担保难”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在农业和非农领域增收的难度。因此,当前加快金融创新,促进广西农村经济发展十分必要与迫切。
  一、广西农村金融创新现状分析
  2009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在百色市以外的13 个地级市各选取一个县(市、区)进行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以来,广西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力度和实力不断增强,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上,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成效较为显著,支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二、我区农村金融创新存在的不足
  从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方面来看,农村金融工作仍然有待进一步创新,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主体,金融创新动力不足
  1.竞争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除个别邻近县城乡镇外,在大多数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及周边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为主要金融机构,占据农村金融市场主要份额,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形成竞争,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农业发展银行仅对粮棉油收购、流通、加工企业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市场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邮政储蓄银行人员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此外,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
  2.缺少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一是金融机构外部制度方面。2008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农村金融创新,但由于未能形成具体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难以执行。二是农村法律环境尚存在各种问题,缺乏有效失信惩罚机制,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完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覆盖面仍然较低,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仍然较差。四是担保体系不健全。农村贷款担保机构普遍缺失,农户不容易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五是农业保险普及率较低,农村保险的广度与深度不够,无法满足农业生产多元化、产业化的需求。
  (二)农村金融创新系统缺乏协调性、专业性
  农村金融体系缺乏协调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创新过程不协调。创新者进行金融创新时,缺乏对市场和自身情况的调查分析,创新产品相互孤立,缺乏联系和互相依存,不能形成产品系列、产品线或产品簇;从模仿者的角度看,不是根据需要和本地具体情况,往往盲目跟风。二是创新工具不协调。中间业务发展缓慢、规模偏小,与资产负债业务创新不协调。已开办的中间业务产品层次低、功能不完善,劳务型、低收益的业务种类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产品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络优势、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等条件,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现代银行业的创新业务大多尚未延伸至农村市场。
  三、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创新积极性。一是设立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专项奖励基金,根据金融机构职能划分,改善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针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三农”贷款年度增量等主要指标,对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创新积极性。二是加大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奖励。出台《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配套激励政策,对达到标准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予以适当奖励,提高县域内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三是出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范围、品种,制定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各地区、各金融机构创新活动进展情况。
  2.尽快组建政策性“农”字号贷款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以市、县两级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当地龙头企业筹资、社员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为辅的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体系,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 形成国家、社会、合作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的农业担保机制,并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担保基金的有效运作引导银行向农民贷款,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彻底根治“担保难”顽症。
  3.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功能,增强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在支农过程中的针对性和政策效力。人民银行应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限额,加大对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力度。制订《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量化考核办法》等措施,激励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快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步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开发有特色的农村金融产品。优化金融基础环境建设,做好农村支付服务建设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培育农村金融创新的信用基础。继续推动金融生态建设,改进金融生态、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等考核办法。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加快推进ATM、POS机、电话支付终端等设备的合理布局,确保支付体系的便利、高效和运行质量
  (二)以竞争协作为基本手段,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螺旋互动
  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农村金融有序竞争。一是对于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民间金融,采取“不压反保”方针,放弃对其歧视性、限制性做法,给予统一金融服务待遇,推动其中运作规范、制度合理的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变,进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二是通过减少行政许可审批、允许多种资金进入市场等措施,切实培育更多新型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三是把资本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信贷市场、农业资产评估市场、产权交易等相关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发展农村投资基金、信托业和金融租赁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
  (三)积极探索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
  1.金融市场创新方面。要建立农村金融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交易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等,增强农村资产流动性,使农村金融风险在转移中化解。
  2.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开发各种形式的信用贷款、存单质押贷款、联保贷款、担保抵押贷款以及消费信贷等,探索推广适合北部湾经济区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渔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抵押品担保贷款模式,推进传统农村信贷产品创新。

3.金融机制创新方面。一是优化信贷审批机制,例如政策性银行可以考虑审批的透明性,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也可以允许商业金融机构以投标、委托、代理等市场化机制来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二是实施金融联结的信贷发放机制,通过某种途径把正规金融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机制。可利用龙头企业对其基地农户有很强的控制力的优势,成立担保公司(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由担保公司给它的基地农户进行担保,形成“龙头企业+农户”、“银行+保险+农户”、“龙头企业+农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多种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和担保模式。四是实施农业信贷激励约束机制。对国家农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的农业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对农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中介在土地出让、开设分支机构、税费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先农业领域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