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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1-21 撰稿人: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会 信息来源:本站 【字体: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对建立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建立新型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几千年来未曾实现的老有退休、老有所养的梦想,无疑是土地改革后广西农村建设最伟大的壮举和挑战。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早在2000年,广西和全国一样已进入典型老龄社会。目前,广西农村原有的土地养老功能和“反哺式” 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在进一步弱化,因而对社会养老方式的要求日益强烈。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经过15到20年以上的积累期。因此,广西和全国一样,已经进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来不得迟疑和延误。为此,我们建议广西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制度模式
    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农村养老方式的必然要求。当前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这不仅表现在国家和广西财政已初步具备补贴农民养老保险的能力,同时随着农民收入的逐步增加,很大部分的农民已具备一定的缴费能力并积极参保缴费。因此,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水到渠成。但从广西当前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要求。保基本,就是起点低,农民缴得起,国家负担得起,又能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体现适度性;广覆盖,就是要覆盖全区广大的农村居民,体现公平性;多层次,就是要满足全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和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不同的养老需求;可持续,就是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基本上可以满足平均余命期内农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正常支付,社会统筹基金能基本保障退休农民“出口补贴”、养老金调整和平均余命后的养老金的发放,中央和我区各级财政给予农民的基本养老补贴控制在可以承受的水平并与财政同步增长。
    (一)筹资模式:国家(中央 + 地方)( + 集体 ) + 个人的缴费相对确定型
    根据国家财力,中央财政统一给予全国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男、女退休农民每人每月50元的养老“出口补贴”;区、市、县和乡镇,可根据各自的财政状况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每人每月适当的养老“入口补贴”或“出口补贴”;集体经济可以根据各自的状况给予农民一定的养老补助。所有劳动年龄段和退休农民都要缴费参保,前者正常最低缴费至少为15到20年,后者至少为平均余命相应余年数。最低缴费额除农民要负担得起外,还要考虑农民退休后按正常余命支付期内的月支付额,加上国家的“出口补贴”和集体的老年补助,最低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
    (二)统筹缴费及基金模式:实行差别分账式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完全积累的基金型
    实行区级社会统筹;参保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0%以上的,个人缴费的90%、集体补助的全部和财政“入口补贴”的40%及投资收益等,记入个人帐户;参保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0%以上到100%以下的,个人缴费的93%、集体补助的全部和财政“入口补贴”的50%及投资收益等,记入个人帐户;参保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0%以下的,个人缴费的95%、集体补助的全部和财政“入口补贴”的70%及投资收益等,记入个人帐户(最低收入贫困农民则100%记入);参保农民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入口补贴”的一定比例、财政“出口补贴”的全部、其他财政拨款、社会筹资及投资收益等,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和参保人委托国家法定的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并要求确保农民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安全、完整和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三)补贴模式:公平性和差别性相结合,可调整
    中央和广西各级政府财政对参保农民实行公平性补贴和差别性补贴:对纯留地农民、计生户、困难户、五保户等给予基本的补贴;对收入较高的农民少给或不给补贴;对乡村企业农民工不给或少给补贴;对农村工商业者、农场主不补贴;或暂时只对40岁以上的农民给予补贴;乡村企业农民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可以低于城镇企业。国家给予参保农民的“入口补贴”和退休农民的养老“出口补贴”,应当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和农村生活指数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既确保财政的安全,又让农民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养老金计算和发放模式:差别分帐式待遇相对确定型
    1.农民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缴费记入 + 财政“入口补贴”记入  + 集体参保补助 + 投资所得)÷平均余命相对月数]+国家退休农民月度“出口补贴” + 退休后的集体补助 + 国家调整增加的“出口补贴”;2.农民退休时的月养老金≥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3.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出口补贴”、调整的养老金、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的平均余命后的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4.参保农民去世后,未领完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记入统筹帐户部分的本金和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二、关于确保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实施的建议
    (一)国家应当承担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责任
    1.解决“历史欠帐”和“新欠帐”等问题责无旁贷。据有关研究表明,仅1952到1990年,通过“剪刀差”和农业税等方式,农民就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11549亿元建设资金。另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1992到2003年,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10000多亿元,其中2000—2003年就有9100多亿元。来自农民和土地上的巨额资金,理应返还部分给农民作养老。还有多年收取的数以千亿的“社会抚养费”,理应当以补贴办法优先“抚养”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农民。
    2.建立国家及广西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为确保给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国家和广西应当建立专项基金。财政、土地出让金和社会抚养费等要拨出适当的比例投入该统筹基金。此外,应清理国家和我区所有惠农补贴,除生产性、救济性的以外,尽量多投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全区统一制度和统一管理,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1.全区统一制度和实行多层次办法,才能统筹全区、统筹城乡,破解农民养老难题。我区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差很远,只有统一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克服各地因制度不同而带来的制度障碍,形成全区统一的制度空间,有效地统筹全区的资源,解决全区面临的难题;只有实行多层次办法,区别对待各地的差异,才能在不同地区贯彻实施全区统一的制度。
    2.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一是全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散、庞大、复杂的农保工作的管理。二是具体经办机构应设于县(市)级,区、市只负责监督管理,不办具体业务,革除从区到县级层层设立经办机构的弊端,以降低管理成本。三是利用“金保工程”建立农保信息网络,建立全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料数据库。
    3.加强监督。在我区农民人数庞大、财政补贴办法差异、各种条件差别巨大、各种情况较复杂的条件下,要管理好农保,必须加强监督。起码包括对政策制订和落实、国家和地方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经办机构业务、基金管理投资安全、参保人资料数据和养老金发放、特别是养老补贴情况的监督。除发挥各级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外,应强调农民参保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制订和完善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
    国家必须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起码要出台《中国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暂行条例》,广西要出台《广西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经办部门和资金管理投资部门的责任,尤其是规定各级政府财政给予参保农民养老补贴的启动条件和标准,规定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社会抚养费等提取给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比例。
    (四)明确和划清国家和广西给予参保农民差别性养老补贴的政策界限,并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广西人口的庞大和较落后的经济条件制约,只能对参保农民这样的弱势人群给予特殊的养老补贴。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参保享受人的资格,查清他们的收入情况,分别实行公平性补贴和差别性补贴办法。同时,城镇常年农民工原则上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来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来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农民养老补贴,可制订相应的关系转接办法。
    (五)加强对基金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率
    “农保”基金应委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统一投资管理。理事会要对国家和全国农民高度负责,在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较好的收益率。收益率不应低于国家经济增长的一定幅度。投资所得,应全部归还农保基金和投保农民,并定期划回他们的个人帐户,接受他们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