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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广西区委选举任免规则

发布时间:2008-04-02 撰稿人: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2007年7月6日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九三学社广西区委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和九三学社第十一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九三学社第十一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九三学社中央关于省级组织换届工作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社区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委员选举任免规则


第一条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委员的产生,必须严格程序,由社区委主委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根据所定原则进行分配,由市(区直)级组织按照要求进行推荐,并征求人选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和基层社员的意见,再与地方中共党委统战部协商同意后,方可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社区委。
第二条 在市(区直)级组织和广大社员中进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社区委主委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三条 经过社区委主委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研究通过的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上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社中央组织部审核,并对委员候选人进行组织考核,形成考核材料提交主委会、常委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才能提交新一届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社区委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必须经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按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委员名单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确须增补或调整委员会委员的,由主委会提出,经常委会审定,提交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前应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协商并报社中央同意,当选委员名单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需免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社区委主委会提出,经社区委常委会审定,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协商并报社中央批准后,交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常务委员选举任免规则


第七条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常务委员人选的推荐,首先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基础上,经主委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换届有关规定,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协商后,提出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
第八条 主委会将下届常务委员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经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九条 将确定的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上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社中央组织部审批。
第十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负责对候选人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上报社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确定人选。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的产生,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按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后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确需增补或调整常务委员的,参照换届时常务委员的产生程序进行。

第三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任免规则


第十三条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的推荐,首先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基础上,由社区委主委会和自治区党委协商,在社区委常委会和市级委员会主委等范围内分别征求意见,经过充分协商,形成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初步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初步意见经主委会研究,形成初步候选人建议名单,上报社中央。经社中央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协商同意,报社区委常务委员会审定,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与社中央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名单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任期内确需增补或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参照换届时的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章 秘书长任免规则


第十八条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秘书长的任免由社区委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任免,事先应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协商报社中央同意并履行考察、报批手续,任免后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