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网站!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社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02 撰稿人: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第一章 社籍管理


第一条 申请书、本人简历及其《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以下简称《入社登记表》)由审批社员的地方组织的组织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条 地方组织的组织部门应在批准新社员入社的一个月内,将两份《入社登记表》报社区委机关组织部备案。社区委机关组织部审查合格后,填上备案日期并加盖公章,一份备案留存,另一份返还审批社员的地方组织。《入社登记表》要逐项填写准确,字迹清晰,贴好照片,加盖地方组织公章。如填写不符合要求,社区委组织部门应退回暂缓备案。如发现下级地方组织未严把入社条件和程序关,社区委机关组织部有权不予备案。
第三条 社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原所属地方组织应办理社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将转出社员的《入社登记表》及入社申请书等社籍资料复印存档,并填写《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四联单),连同社籍资料原件一并寄往转入地有社员批准权的地方组织。《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第三联寄给所属省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条 转入地的地方组织接到《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及社籍资料后,应办理社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将社籍资料登记存档,将转入社员编入一个基层组织并通知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员原属省级组织部门在收到《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时,还应将其《入社登记表》寄往转入地的省级组织部门备案。社员本人应持《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及时到转入地的地方组织报到,并根据地方组织的安排与所在基层组织取得联系。
第五条 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将有关材料报市级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并报社区委组织部备案。地方组织应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社员所在基层组织,基层组织要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本人。
第六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层报社区委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基层组织要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本人。
第七条 社员长期出国工作或定居,应向组织书面报告,由本人所在地方组织在档案中注明情况,保留社籍。
第八条 社员去世,所在地方组织应及时办理注销社籍手续,并报社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地方组织应统一采用九三学社组织管理系统软件管理本地区社员社籍,及时更新资料。
第十条 社区委机关组织部负责填写《九三学社组织情况报表》,统计数字应准确无误。社员去世、调动、退社、受开除社籍处分等情况,应及时在报表中反映。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应分别在当年7月l5日和翌年1月15目前报九三学社中央组织部;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的半年及全年《民主党派组织发展情况统计报表》也应同时抄报中央组织部。
社区委机关组织部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九三学社中央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新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 社区委机关组织部要加强对新社会阶层社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每年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同统计报表一并报九三学社中央组织部。
第二章 社员奖惩


第十二条 奖励
1、各级组织应对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祖国统一大业和社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员予以表彰、奖励。表彰活动应发扬民主、讲求实效,真正起到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增进团结的作用,并作为考察社员、举荐人才的参考。
2、对获得市级组织表彰的社员,除记入本人档案,还应报社区委组织部备案。对获得社区委表彰的社员,除记入本人档案,还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3、各级组织表彰社员,应将书面表彰决定抄送社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处分
1、社员违反社章,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对社员纪律处分,应采取慎重态度。提出处分前,应由所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组织部门核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所在基层组织社员大会讨论;讨论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处分决定须由本人所在基层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然后将有关书面材料及讨论情况一并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处分决定抄送社员所在单位。
3、对市级委员给予纪律处分,须由本人所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社区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中央委员进行纪律处分,须经九三学社中央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4、开除社籍是社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应采取十分慎重态度。须提出详细的书面材料及社区委初审意见,经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5、无论给予社员何种纪律处分,处分决定都应与本人见面;社员对处分不服,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九三学社中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三章  社费收缴


第十四条  社员应按时缴纳社费。
第十五条  缴纳社费数额为:每人每月一般不少于5元。
第十六条  与中共及其他党派交叉的社员,亦按上述规定缴纳社费。
第十七条  全部社费收入,均作为基层组织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社费收支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四章  社内重点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人员:中央委员、省级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有效候选人,获得“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的专家学者,全国、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省级政协委员,政府、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全国妇联、青联、侨联职务人员,担任省级妇联、青联、侨联副主席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特约(邀)人员,中华海外联谊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常务理事等。
第二十条  省级组织重点管理人的人物除第1条外,还包括:市级委员会委员、直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政府、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人大代表、市级政协委员,担任省妇联、青联、侨联职务人员,担任市妇联、青联、侨联重要职务人员,省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特约(邀)人员,省级海外联谊会、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常务理事,取得博士学位以上人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委应及时将中央重点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地市级组织应及时将省级组织重点管理的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报社区委组织部备案。地方组织应将重点管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含社内、社会职务)、职称、学历变化以及调动、去世等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社区委应将发展对象中的中央重点管理人员情况报九三学社中央组织部,地市级组织应将发展对象中省级组织重点管理人员情况报社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市级地方组织每年向社区委组织部上报在社外获得省级、市级奖励及荣誉称号的社员名单;社区委及时向社中央组织部上报在社外获得国家、国际奖以及自治区级重大奖励的社员名单。